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计划

农村土调研报告多篇

时间:2025-07-15 08:53:00
农村土调研报告多篇

[说明]农村土调研报告多篇为网友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农村土调研报告篇1

通过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听实话、查实情,切实掌握第一手情况,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是开展密切联系群众“三项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三项活动”开展以来,我先后到彭水、秀山、酉阳、黔江等区县农村了解情况,又到市工商局对口扶贫的xx区铁锋乡开展“三进三同”、“结穷亲”和“大下访”活动,在增进群众感情、历练工作作风的同时,以进村入户、开院坝会等多种方式听取基层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进行调查研究,对农村民生问题重点关注思考。

近几年来,市委、市政府为加快农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进程,在全国率先免去农业税,切实减轻了农民负担,同时还广泛推行社保、低保和新农合等农村社会保障措施,同步提升了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广大农民群众真正得到了实惠,他们都发自内心地感谢共产党,感谢市委、市政府的好领导。今年,市委、市政府又启动了“两翼”农户万元增收计划,在田间地头,在农家村舍,我强烈感到“两翼”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春潮涌动。当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处于关键时期,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感到一些涉及民生的问题应当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第一,实现“两翼”农户万元增收,要进一步加强农村产业规划,不断改进扶贫济困方式方法

我国农户经营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单靠一亩三分地,分户经营,小打小闹,解决温饱尚可,却难以致富奔小康,其根本的出路在于走规模经营、集约发展、科技兴农的路子,彻底改变农村刀耕火种、土中刨食的传统农作方式。当前,农村通过干部带头帮促、农户自发探索,种养殖业项目如雨后春笋。例如万州区铁锋乡在大力发展猕猴桃、山胡椒、杨梅、油桐、青蒿、茯苓、栀子花、野鸡、山羊、肉牛等20余个品种,但由于缺少大的产业规划,种养殖分散,生产粗放,形不成产业“链条”。该乡桐元村支部书记谢家宽同志就深有感触地讲:“我们村的红阳猕猴桃品质非常优良,就是规模太小,形不成品牌效应,只有大规模才能出大效益”。全市“十一五”规划中对农村产业发展进行了宏观层面的规划,涉农部门从宏观层面也提出了一些区域性布局的意见,但是,无论是市还是区县层面的规划,都难以落实到乡村,基层特别是广大农民还是一片茫然。建议市发改委、农委、农综办等部门和区县进一步抓好和优化农村产业发展规划,根据全市的资源分布、地理交通优势、水土条件、产业基础等进行科学系统的产业发展空间布局规划,特别是种养殖业区域布局项目要具体,具有操作性,每个项目要形成规模、形成产业链。在制定发展项目规划后更要抓好实施,无论是公司加农户还是专业合作社等组织形式,都应该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要加强规模和集约经营的引导,强化技术培训和经营管理,充分激发农民创业增收的动力,形成大批在全国乃至全球有影响力的农产品驰名品牌和地理标志,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活一方经济,富一方百姓。

加强资金帮扶、物质帮助,对解决贫困户当前困难和问题固然重要,但要真正脱贫致富,就一定要把乡村干部的精气神提起来,把贫困户的“志气”扶起来,提升乡村干部干事创业的精神,增强广大农民脱贫致富的信心,这才是治本之策。调研中一些村干部和群众反映,由于贫困户获得救济慰问的机会较多,一些农民群众“等靠要”思想严重,纷纷争戴“贫困帽”、抢着“吃救济”,导致认定贫困户、低保户已经成为关系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焦点问题。建议市扶贫办、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和区县进一步探索改进农村扶贫济困工作的方式方法,坚持开发式扶贫、开放式扶贫,适当减少单纯的救济式行为,把重点放在改善基础设施、扶持产业项目、搞活市场流通、开展技能培训等举措上。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在提神扶志上狠下功夫,把思想“脱贫”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真正解决群众脱贫致富的内在动力问题。同时,要进一步探索完善贫困户、低保户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切实把好事办好,维护好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

第二,抓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进一步强化规划管理,大力开展村容镇貌整治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日益强烈,农村新建住宅增多。在“两翼”地区,许多新建的农民新村宽敞亮丽,新落成的民居星罗棋布。但与此同时,不少地方占用了大量良田沃土,新建民房还是火柴盒式的单面瓷砖房子,布局结构不合理,零乱无序,和大自然极不协调。虽然市建委和部分区县建委专门为新农村建设印制了特色民居图纸并免费提供,但许多村民不知道,也没有基本农田保护意识和景观规划意识,把辛辛苦苦挣的血汗钱用来修了一堆垃圾建筑。建议市城乡建委、国土局等相关部门和区县应高度重视这一问题,特别是“两翼”农村良田不多,涉及今后子孙后代生存问题,搞建设一定要集约用地,少占良田沃土。同时,要大力推广具有地方特色的巴渝民居,使村民的房子不仅经济适用而且美观舒适,形成一道靓丽的风景,以达到“现代都市+美丽乡村”的城乡统筹大格局。因此,必须采取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和严格农房审批程序,做到一户不漏的从房屋选址到建筑风貌全过程监管到位。

村容镇貌体现农村的文明程度和管理水平,城乡差别的直接表现之一就是环境卫生和村容镇貌。调研中看到集镇和农户“脏、乱、差”比较普遍,白色垃圾随处可见,房前屋后垃圾成堆,“四害”孳生,人畜混杂、厕厩不分的现象较突出,当地农民群众已习以为常,部分乡镇干部也视而不见。建议市级相关部门和区县把城市环境整治工作拓展到广大农村,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洁净家园”的村容镇貌整治行动,将其作为统筹城乡发展、建设“五个重庆”、提升农村文明程度、改善农村民生的重要载体和抓手,力争通过一两年的集中整治,使广大农村干部和群众在思想观念、文明素质、卫生习惯上有一个彻底的转变,让农村“脏、乱、差”的状况从根本上得到治理,以提高广大农村群众的生活质量,真正把xx建设成为卫生整洁、环境优美、城乡一体、人居和谐的幸福家园。

农村土调研报告篇2

为推进我市农村环境整治,加快美丽乡村建设,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xx年监督工作计划的安排,8月份,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方青带领由部分常委会委员和市人大代表组成的调研组,先后深入北白象、磐石、虹桥、南塘、雁荡、智仁等6个乡镇开展调研,实地察看了12个村的美丽乡村建设情况,并召开了由有关乡镇、村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调研组还听取了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汇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工作成效

近年来,市政府对农村环境整治暨美丽乡村建设高度重视,统筹推进,乡村整体面貌明显改善。

一是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有序开展。建立健全“户集、村收、镇运、市处理”的农村垃圾长效管理机制,实现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全覆盖。20xx年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试点以来,全市17个村列入省级试点,341个村列入温州市级试点。

二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全面覆盖。20x ……此处隐藏12681个字……手续:1、原南京市大厂区计划经济委员会关于葛塘镇各中心村建设或贸易货栈工程建设的立项报告的批复;

2、原南京市大厂区土地管理局核发的或补发的“乡镇建设用地批准通知单”;

3、原南京市大厂区城乡建设局核发的“中心村住宅”或“贸易货栈”的红线图;

4、原南京市大厂区葛塘镇人民政府颁发的“江苏省村镇工程建设许可证”。四个村在出卖3000多套房屋的形式上都采用了与购房者签订“委托建房协议”的方式。“委托建房协议”的主要内容也都明确规定了村委会享有土地的所有权,购房者享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在本院所审理的此类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中,所有建成的住宅楼也都经过了工程质量的验收,并领取了建筑管理部门颁发的质量合格证书。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还发现,凡已付清房款的购房者,村委会均按协议的约定为其办理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四个村的73幢住宅楼都与原大厂区的城区房屋或住宅小区毗邻,四个村住宅楼所占的非耕地也与原大厂区城区的国有土地接壤,住宅楼的配套建设、物业管理均已达到一定的水平。

二、纠纷的原因及解决此类纠纷的不同意见在我院近些年所受理的村集体土地住宅楼买卖纠纷案件中,原告均为村委会,至目前为止尚无一例购房者诉村委会的案件,作为原告的村委会的诉讼请求基本相同,都是要求购房者付清尚欠的购房余款,被告的抗辩理由也基本相同,主要是认为,原告无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资格,“委托建房协议”无效,原告只能够为被告办理城市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被告即可付清余款。也有少数购房者并不主张委托建房协议无效,而以其他的理由(如房屋质量问题)相抗辩。这类案件的难点主要在如何认定“委托建房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对此问题的认识意见分歧较大,主要有下列几种观点:

1、认为“委托建房协议”名为委托建房,实为房地产开发经营,而村委会不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资格,集体土地亦禁止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故应认定“委托建房协议”无效。

2、有条件的认可“委托建房协议”有效,即购房者是本村村民的,双方签订的“委托建房协议”有效,凡购房者是外地农民或城市居民的,“委托建房协议”无效。

3、应当认定“委托建房协议”合法有效,因为委托建房与房地开发有着本质的不同,不应将小城镇开发建设与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混为一谈。“委托建房协议”的产生有其政策背景即小城镇的开发建设,委托建房协议的效力如何确定,关键是看建房有无规划、有无立项、有无审批、有无许可,如果村委会履行有关的法定手续,取得了相应的权利就应当认定“委托建房协议”有效,本区法院审理的集体土地建住宅楼的案件中的村委会均办理了相应的手续,故应当认定协议有效。

三、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情况及原因分析我院自20__年始受理集体土地建住宅楼的房屋买卖案,截止20__年6月底已审结20余件,结案方式大都采判决形式,判决结果均认定委托建房协议合法有效,限令购房者支付购房款,承担诉讼费用。其部分购房者不服判决上诉至南京市中级法院,上诉期间又因双方达成协议,购房者撤回上诉。目前已审结的20余件案件大部分均已得到执行。我院对此类案件的焦点即“委托建房协议”的效力问题作有效认定的理由如下:

1、集体土地上所建的住宅楼均经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且有关政府部门具有相应的职权,如大厂区土地管理局所批准的9.8亩非耕地用于中心村工程建设就符合《土地管理法》有关管理主体和职权的规定。

2、本区集体土地建设的住宅楼在审批的程序上符合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

3、集体土地上的委托建房与城市房地产开发有着本质的不同。委托建房协议的形式与国家倡导的小城镇开发建设的政策有着密切的联系。小城镇的开发建设自应遵循一整套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不应套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来调整小城镇的开发建设。

4、假若认定“委托建房协议”无效,将造成本辖区范围内社会秩序的极大混乱,也会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本院已审理的案件虽少,但是,这些案件的审理结果,对3000多套房屋的购房者有关集体土地上住宅楼买卖的法律关系的稳定与否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如果认定委托建房协议无效将会影响众多购房者集体土地上住宅楼买卖的法律关系的稳定,将可能引发大规模的诉讼,从而影响社会稳定,认定委托建房协议无效也必然造成社会财富的浪费。

5、购房者主张“委托建房协议”无效只是诉讼策略,并非真正的目的。审理此类案件中,还发现一部分被告主张“委托建房协议”无效的真正目的不是要退回房屋要回购房款,而是想通过主张“委托建房协议”无效来与村委会讨价还价。另外,主张“委托建房协议”无效的内在理由,是认为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是限制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之所以限制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因为如果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将会导致农村耕地的大量流失;导致农村廉价土地冲击城市房地产市场。对这种理由,我们认为限制土地使用权流转恰恰是造成农村耕地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大家知道在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土地收益实际是由市、县政府享有,而市、县政府又拥有土地征用审批权,为获取更多的土地收益,一些市、县政府往往滥用审批权违法批地、乱占耕地、浪费土地的事实大量发生。1998年土地管理法确立了土地用途管理制度以后,我国已经具备了保护耕地的法律基础。如果土地用途制度得以有效实施,即使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也不会造成耕地的流失。本案的土地审批虽是发生在1998年以前,但土地的审批手续与1998年以后的土地用途管理制度的规定较吻合,审理此案应当考虑这一情况。还有放开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确有可能冲击城市房地产市场,使政府减少大量的土地收益,但是,从长远看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有利于国家和社会利益。农村集体土地如形成市场可以和城市土地市场并存竞争,有利于发挥城市、农村各自功能的优势。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赞成放开集体土地市场。梁慧星先生在《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就持此观点。但是我们阐述这些理论并不是要突破现行法律规定,而是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于小城镇开发建设过程中的集体土地建住宅楼的效力认定宜宽不宜严,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中只要查明住宅楼工程项目有立项批复,有土地使用审批、有建筑许可,且批准部门是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审批权(包括事后补办了有关手续)就应认定“委托建房协议”有效。必须指出的是在小城镇建设过程中,有些地方确实存在不规范的问题。这在我院审理的此类案件中也有所反映。但是这些不规范的做法自1999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已经得到遏制,小城镇建设步入了正规。在我院处理的集体土地上建住宅楼都是小城镇建设早期由于不规范所遗留的问题,并不是这类问题还在延续,如果对“委托建房协议”作有效认定会对不规范的小城镇建设起负面影响,法院审理时应当谨慎的认定“委托建房协议”的效力。如果对不规范的小城镇建设不起负面影响的效果,那么从合同法的角度也应当认定“委托建房协议”有效。基于上述理由,本院对这类案件中“委托建房协议”的效力作出了合法有效的认定。这样处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你也可以在搜索更多本站小编为你整理的其他农村土调研报告多篇范文。

《农村土调研报告多篇.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